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11,2010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複代理人 丁○○
2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