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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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