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1527,2010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甲○○
被 告 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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