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7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SIEW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