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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572號裁定將本訴移送本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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