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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1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05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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