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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5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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