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2號
上 訴 人 東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益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東科建材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3,1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就上訴人益盛建材有限公司部分為30,6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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