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訴,2192,2010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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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盛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36,9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710;
就反訴部分為119,4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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