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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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