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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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