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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
債 權 人 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丁○○、乙
○○、丙○○、戊○○、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雖於99年3月5日具狀陳報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惟將債務人改列為丁○○、乙○○、丙○○、戊○○、甲○○,且未敘明原因事實,經通知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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