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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債 權 人 仲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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