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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74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乙○○之住居所設於台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是支付命令應以公示送達為之。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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