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票,1503,201003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日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漢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⑴新臺幣5,000,000元⑵新臺幣5,0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本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票656號裁定淮予強制執行,聲請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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