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據以請求本票正本6紙。
三、本票票據權利人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