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票,1507,2010032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傳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姓氏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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