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進旺即艾迪爾整合行銷創意工作坊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相對人艾迪爾整合行銷創意工作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㈢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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