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林水蓮、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吳林水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併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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