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抗 告 人 乙○○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
1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一、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抗告狀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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