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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許瑞春即春安機車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是否記載有誤,若有錯誤,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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