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302,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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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甲○○(即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98年度司司字第27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8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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