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323,2010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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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甲○○(即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泗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卷宗(97年度司字第125號、98年度聲字第103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9月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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