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松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松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所有之土地無法於民國99年2月28日前完成出售,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7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98年聲字第473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9年8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