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386,2010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麗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麗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8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9月9日止完結清算。

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清算事務處理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