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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三勇佳企業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勇佳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名下之不動產迄今未能順利出售,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聲字第1835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9月1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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