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國,2,2010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戊○○
甲○○
被 告 台中市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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