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國,5,2010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因99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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