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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0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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