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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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