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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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