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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乙○代號:0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代號: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間因支付抗告費用裁定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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