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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之非訟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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