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以99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