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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消債補字第60號
聲請人( 甲○○
即債務人) 巷1.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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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 │
│ 立之證明文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梅漾花商行(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
│ 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 、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
│ 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台端未附相關證明文件) │
├───────────────────────────┤
│㈤預納郵費新臺幣6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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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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