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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548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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