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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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