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重訴,9,2010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2,314,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到院,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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