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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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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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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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僑耐有限公司 張慶 │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98年12月7日 │24,192元 │0000000 │ │
│ │州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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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進成電機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98年10月10日 │9,975元 │YA0000000 │ │
│ │司 廖烽城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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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高鐵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98年11月30日 │75,258元 │AD0000000 │ │
│ │司 周阿娥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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