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人甲○○非原公示催告聲請人良味自助餐即吳兆玉,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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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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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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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惠嘉電實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8年9月30日 │81,750元 │AW0000000 │ │
│ │公司 │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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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惠嘉電實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8年10月31日 │89,850元 │AW0000000 │ │
│ │公司 │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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