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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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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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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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北通加油站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98年7月20日 │20,707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楊立群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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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北通加油站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98年7月20日 │72,475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楊立群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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