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豐興製罐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98年10月18日 │500,000元 │AZ0000000 │ │
│ │張家源 │鹿分行 │ │ │ │ │
├──┼─────────┼─────────┼───────────┼────────┼────────┼──┤
│002 │豐興製罐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98年10月28日 │558,289元 │AZ0000000 │ │
│ │張家源 │鹿分行 │ │ │ │ │
└──┴─────────┴─────────┴───────────┴────────┴────────┴──┘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