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9,201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盈家有限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8年12月25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決議後即已就任,此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聲報狀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99年2月23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