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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金源即永新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營業登記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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