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098,2010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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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09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㈡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需具體特定,此為書狀必備程式,如:申請信用卡號、約定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繳款日期、欠款本金數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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