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146,2010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146號
債 權 人 許煥昌即興昌土木包工業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業於民國98年4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83405286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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