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148,2010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己○○、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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