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193,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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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1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乙○○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為丙○○,債務人乙○○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辦理電信設備租用,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故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另債務人甲○○簽立之同意書中並未載明對債務人乙○○之債務負連帶責任,該部分請求亦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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