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198,2010032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198號
債 權 人 翰陽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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