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11248,2010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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